(2016)粤0608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杜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身份证号码×××273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9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杜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兆兴厂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5.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驾驶证材料及车辆信息查询资料,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提取血液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