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阮建国、吴继伟等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首义路街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国,吴继伟,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首义路街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71号原告阮建国。原告吴继伟。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首义路街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97号。负责人周文隽,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新荣,该单位科长。委托代理人马俊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建国、原告吴继伟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首义路街办事处组织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本院组织协调,于2016年3月29日达成协议,原告阮建国、原告吴继伟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建国、原告吴继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建国、原告吴继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建国、原告吴继伟负担。审 判 长 曾 繁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人民陪审员 唐勋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