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祁跃虎与张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跃虎,张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28号原告祁跃虎。被告张伟明。原告祁跃虎与被告张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跃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祁跃虎负担。审 判 长  祝 武审 判 员  颜士和人民陪审员  王立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