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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5310号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辛志荣,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明,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玉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9元,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共计人民币589元(均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巧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