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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顾世辉与张天雨、凤阳县临淮关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世辉,张天雨,凤阳县临淮关镇人民政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81号原告:顾世辉。委托代理人:黄广萌,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雨。被告:凤阳县临淮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宗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祖勇,凤阳县临淮关镇人民政府武装部副部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龚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月,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世辉与被告张天雨、凤阳县临淮关镇人民政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世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顾世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世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世辉负担。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