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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厉世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厉世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盛性毅,局长。被执行人厉世贤。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玉卫医罚(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后湾村123号对外提供针灸等中医诊疗服务,被执行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等相应有效的行医资质,应当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器械;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卫医罚(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玉卫医罚(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厉世贤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蔡庆纲审 判 员 方玲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