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端红与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姚日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端红,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姚日水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48号原告:王端红,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施正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日水,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端红与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姚日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宗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