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传强与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常逢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常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孙传强。被执行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环海路2960号。被执行人车常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2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2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