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国才与被告宋风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才,宋风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328号原告为孙国才,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河北省平泉县。委托代理人郭玉伟,河北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910203155。被告为宋风艳,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河北省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王凤林,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才与被告宋风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才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国才负担。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祁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