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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民初字第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270号之一原告:王某。原告:蒋某。法定代理人:王某。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剑德。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蒋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某、蒋某负担。审 判 长 范 洁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