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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唐县鑫合钙业有限公司与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唐县鑫合钙业有限公司,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侯合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占锁,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县鑫合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父子三村。法定代表人王领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英民,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灵山镇树沟村西。法定代表人李瑞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金芳、张焕影,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县鑫合钙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六年四月一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上诉人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房 勤代理审判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