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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榆生、卜启腾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单榆生,卜启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686号原告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单榆生被告卜启腾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榆生、卜启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单榆生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xx小区1-1-3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061x**)予以查封;并已对上述保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单榆生共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圣xx小区1-1-3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061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该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涛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存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