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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树全、曹晓雪要求宣告孟庆萍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树全,曹晓雪,孟庆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河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曹树全。申请人曹晓雪。被申请人孟庆萍。申请人曹树全、曹晓雪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孟庆萍死亡一案,本院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公告查找了被申请人孟庆萍下落,依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树全、曹晓雪称,其母亲孟庆萍2005年因病外出,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特申请宣告母亲孟庆萍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孟庆萍,女,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5412140026,户籍所在地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王家道子1-3号,与申请人曹树全、曹晓雪系母女关系。孟庆萍于2005年7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5年3月11日,曹树全、曹晓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孟庆萍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及被申请人失踪前居住地发出寻找孟庆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孟庆萍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户口簿、公安机关证明、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证明、本院调查的曹奎、王迎华二人的调查笔录、曹庭富的书面证明、本院公告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庆萍自2005年7月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未果,经本院公告查找期满后仍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曹树全、曹晓雪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孟庆萍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孟庆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曹树全、曹晓雪负担。审判员  金立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