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魏晓瑜诉杜升礼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瑜,杜升礼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01号原告魏晓瑜,女,住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委托代理人魏忠虎,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系原告之父。被告杜升礼,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瑜诉被告杜升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晓瑜承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成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