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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魏晓瑜诉杜升礼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瑜,杜升礼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01号原告魏晓瑜,女,住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委托代理人魏忠虎,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系原告之父。被告杜升礼,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瑜诉被告杜升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晓瑜承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成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