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明娣诉黄怡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娣,黄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820号原告陈明娣,女,生于1990年9月11日,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被告黄怡,女,生于1994年1月1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原告陈明娣与被告黄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娣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娣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