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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特7号申请人:许益林。委托代理人:张琦,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玉梅。申请人许益林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美华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许益林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许益林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减半收取1325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虞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