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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32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南塘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育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苏某某租用坪山新区金沙社区薛屋老街55号一楼的门面,用于办公和存放货物,同时经营出售一些饮料和香烟的士多小店。2015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苏某某在该地利用晚上休息时间以“三公”形式聚众赌博,苏某某从每局抽10至20元作为水钱,每次聚赌从中抽水1000元至2000元不等。2015年12月28日23时许,民警对该处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参赌人员江某澄、陈某莲等九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扑克牌一副(已收缴)、水钱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蓝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