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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滕安英与杨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安英,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滕安英。委托代理人孙守海,系申请人配偶。被执行人杨建。申请执行人滕安英与被执行人杨建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杨建中国农业银行李沧支行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9622元,因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申请人同意待足额后再行扣划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