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滕安英与杨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安英,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滕安英。委托代理人孙守海,系申请人配偶。被执行人杨建。申请执行人滕安英与被执行人杨建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杨建中国农业银行李沧支行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9622元,因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申请人同意待足额后再行扣划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