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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霍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69号原告:郑某某,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霍某某,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飞,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某某诉称:其与霍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2002年年底登记结婚,2004年2月27日生育儿子霍某。2007年-2008年,因其喜欢赌博,双方经常争吵,2008年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霍某某所有,霍某由霍某某抚养;后其因纠纷伤害他人,被判入狱服刑39个月,2012年1月25日释放。经亲友劝说,双方于2012年8月1日再次登记结婚;复婚后,其非常珍惜家庭,不辞辛苦,在亲戚帮助下创业,于2014年购买轿车,银行存款达人民币50万元;然而自复婚以来,霍某某对其不关心,甚至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欠下巨额债务,夫妻感情恶化,双方于2014年5月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其为霍某某归还天宇小额贷款公司借款8万元,尚欠2万元未归还。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1、准许其与霍某某离婚,2、婚生子霍某由霍某某抚养,其每月支持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止。郑某某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其与霍某某系夫妻关系;二、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约2014年5月起分居生活,其在外租房居住。霍某某辩称:一、双方从恋爱到结婚已经十几年,离婚后又复婚,应当互相珍惜感情,且双方已生育一子,一旦离婚家庭拆散,儿子得不到良好的成长环境,因此,不同意离婚。二、在夫妻生活过程中,郑某某既赌博又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可认定郑某某在婚姻关系中有明显过错,应给予其赔偿;婚生子一直由其及父母抚养,离婚时郑某某应给予其一定的补偿;其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如判决离婚,则会给其及儿子在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郑某某应给予其补偿;双方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应依法承担、分割。霍某某提交如下证据:一、(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一份,证明双方有共同债务162798.7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当涂县太白镇太白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即当涂县太白镇太白新村安置小区7栋501室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105.76平方米、跃层55.34平方米、储藏室26.8平方米。当事人质证意见:霍某某对郑某某提交的租赁协议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其因家庭生活无来源,于2015年七八月经朋友介绍到合肥工作,而非感情破裂分居,双方即使分居也未不超过半年,又无房屋产权证及出租人身份事项的证据佐证,故对该租赁协议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郑某某对霍某某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1、其对霍某某贷款事宜不清楚;2、拆迁安置房是拆迁其父母旧房的回迁房,非夫妻共同财产,其为向他人借款25万元与村委会说好,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回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至今尚未归还。经审理查明:郑某某、霍某某于1997年相识后相恋,2002年办理登记结婚,2004年4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霍某,2008年年底离婚,2012年8月1日双方又办理结婚登记。现郑某某居住在当涂县,霍某某居住在合肥市。本院认为:郑某某、霍某某离婚后复婚,而且是在郑某某服刑后双方复婚,足见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复婚后更应彼此珍惜、尊重、信任,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双方虽有矛盾,但郑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达离婚法定条件,故对郑某某的离婚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生活,主动加强沟通、消除矛盾,妥善处理夫妻关系。鉴此,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