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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品霞,汪邹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259号原告汪品霞,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汪邹和,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品霞与被告汪邹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品霞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品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