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于万顺与被申请人佟荣奎、袁金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万顺,佟荣奎,袁金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45号﹝2016﹞黑02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万顺,。委托代理人:于颖,系于万顺女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佟荣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金成。再审申请人于万顺因与被申请人佟荣奎、袁金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万顺申请再审称:佟荣奎的劳务费,于万顺已依其指示给付袁金成。袁金成亦承认该事实,只是未给付佟荣奎。因此,本案仅是佟荣奎与袁金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于万顺无关。本案一、二审判决于万顺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佟荣奎的劳务合同,系与于万顺签订的。于万顺作为招工主体,负有依约给付劳务费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佟荣奎有权向于万顺主张权利。据此,一、二审依据公平原则,按照佟荣奎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判决于万顺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并无不当。于万顺提出的已与袁金成足额结算劳务费的主张,并不能构成其拒绝向佟荣奎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综上,于万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万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杰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