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易县亮源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郭艳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亮源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郭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易县亮源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郎明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艳红,女,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易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艳红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界安信用社账号22×××25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