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24号原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银河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蓝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彦伟,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宋勇,男,土家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6699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