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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君柠包装厂,叶友新,叶苗华,叶少军,刘远,叶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91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徐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叶友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刘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君柠包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叶苗华,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叶友新。被执行人:叶苗华。被执行人:叶少军。被执行人:刘远。被执行人:叶莹。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君柠包装厂、叶友新、叶苗华、叶少军、刘远、叶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601452.2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名下工业用地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5519号案件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叶少军、刘远名下房地产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2076、2077号案件中拍卖处理,被执行人叶友新名下银行存款已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9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