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572号原告:李某,女,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李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