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国福与孙建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福,孙建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150号原告张国福。被告孙建翠。原告张国福与被告孙建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