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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培华与马小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华,马小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815号原告陈培华。系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味真美海鲜饭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叶秋祺,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华诉被告马小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培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培华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雪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