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书成与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成,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李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588号原告:王书成。委托代理人:黄顺全,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司法局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高刘镇商贸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康家圣,董事长。被告: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1753号。法定代表人:黄守志,董事长。被告:顾李俊。原告王书成与被告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磊建筑劳务公司)、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初建筑公司)、顾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顾李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迎审 判 员 饶德丽人民陪审员 张菊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