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西成橡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百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西成橡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百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490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西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崔衍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超伟,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百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关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贤生、华秋英,、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西成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百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西成橡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西成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西成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西成橡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