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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凤霞与李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特2号申请人张凤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李丰,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凤霞与被申请人李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凤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李丰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凤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凤霞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张凤霞负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