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郭显坤与湖北省金木年华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显坤,湖北省金木年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63号原告郭显坤。委托代理人李云涛,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劲松,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金木年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乘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江红,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郭显坤与被告湖北省金木年华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显坤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显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显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显坤负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