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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连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4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连吉,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5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连吉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连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连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600元),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孙连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连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连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4日早上,被告人孙连吉在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村旅馆房间内,趁与其同住的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将王某放在裤兜内1600元现金盗走。另查明,被告人孙连吉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捕经过、前科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连吉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的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6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连吉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连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连吉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连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