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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锐与被执行人杜彦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锐,杜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郭锐,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彦兵,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鹤山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75元扣划至申请人账户,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焕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