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孙劲松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379号罪犯孙劲松,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扬维刑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劲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5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劲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孙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孙劲松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劲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劲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