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守国与申学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国,男,1966年4月6日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申学庆,男,1968年9月30日生,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王守国与申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申学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申学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申学庆存���1031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