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37号原告孙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王远飞,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男,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某乙,女,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某丙,女,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某丁,女,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某戊,女,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某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那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