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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37号原告孙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王远飞,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男,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某乙,女,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某丙,女,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某丁,女,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某戊,女,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某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那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