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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东慧与黄洪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东慧,黄洪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876号申请执行人陆东慧,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黄洪臻,男,1969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黄丽红,1972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榜圩镇新胜街被执行人黄丽红,1972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榜圩镇新胜街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平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洪臻、黄丽红所有的坐落于平果县榜圩镇新胜街292号的房地产。现因上线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洪臻、黄丽红所有的坐落于平果县榜圩镇新胜街292号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