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东慧与黄洪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东慧,黄洪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876号申请执行人陆东慧,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黄洪臻,男,1969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黄丽红,1972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榜圩镇新胜街被执行人黄丽红,1972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榜圩镇新胜街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平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洪臻、黄丽红所有的坐落于平果县榜圩镇新胜街292号的房地产。现因上线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洪臻、黄丽红所有的坐落于平果县榜圩镇新胜街292号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