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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大石桥市虎庄永兴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大石桥市虎庄永兴服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086号原告李春华,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大石桥市虎庄永兴服装厂。法定代表人XX,该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