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宋卫东与张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东,张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142号原告宋卫东,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小雪,女,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东与被告张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卫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良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