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台县永基工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与吴兴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台县永基农工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吴兴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298号原告高台县永基农工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发基,该公司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王权寿,男,汉族,住高台县合黎镇。被告吴兴有,男.汉族,住高台县骆驼城镇。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永基农工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兴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O7**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吴兴有偿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及种子款7700元,承担案件款受理费25元。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兴有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永基农工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兴有的银行存款777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国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