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玲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济南特种结构研究所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济南特种结构研究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徐玲,女,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代理人房平原,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济南特种结构研究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明习,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欢,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玲与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济南特种结构研究所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玲负担。审判员 丁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洪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