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熙和与鹤峰县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吴建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熙和,鹤峰县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吴建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251号原告朱熙和,男,1961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汪子相,鹤峰县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鹤峰县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鹤峰县铁炉白族乡三旺村6组。法定代表人吴建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建辉,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鹤峰县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朱熙和诉吴建辉、鹤峰县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熙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建辉的起诉。本院认为,朱熙和申请撤回对吴建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熙和撤回对被告吴建辉的起诉。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