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任泽伟与巴南区一品品维商业展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泽伟,巴南区一品品维商业展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2875号原告任泽伟,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李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南区一品品维商业展具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乐遥村四组。经营者赖配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泽伟与被告巴南区一品品维商业展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泽伟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泽伟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泽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