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雍其明与闵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其明,闵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70号原告雍其明,男,汉族,1964年12月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强春艳、刘小娟,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志军,男,汉族,1970年12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雍其明诉被告闵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雍其明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雍其明承担。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