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后刚、卢在祥、王长琼与吴大波、余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后刚,卢在祥,王长琼,吴大波,余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718号原告王后刚,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原告卢在祥,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原告王长琼,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委托代理人罗扬,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大波,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余秋凤,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受理了原告王后刚、卢在祥、王长琼诉被告吴大波、余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后刚、卢在祥、王长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660.00元,由原告王后刚、卢在祥、王长琼承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