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朱成好与史胜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好,史胜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516号原告:朱成好,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XX厚,系原告之父。被告:史胜福,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好与被告史胜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因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成好负担。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路汉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