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岳某某、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岳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岳某某,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岳某某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