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朱华辉、彭武涛、叶光、陈晨、陈需要、王玉玉、孙丽梅、韩静雅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343号被告人朱华辉、彭武涛、叶光、陈晨、陈需要、王玉玉、孙丽梅、韩静雅诈骗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34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五十八页第五行、第六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现更正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刘小强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