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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朱华辉、彭武涛、叶光、陈晨、陈需要、王玉玉、孙丽梅、韩静雅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343号被告人朱华辉、彭武涛、叶光、陈晨、陈需要、王玉玉、孙丽梅、韩静雅诈骗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34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五十八页第五行、第六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现更正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刘小强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