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仁寿县文林镇叶桥街4组与仁寿县农业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文林镇叶桥街4组,仁寿县农业局,尹双全,尹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421行初15号原告仁寿县文林镇叶桥街4组。法定代表人李少清,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光柱,仁寿县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仁寿县农业局。所在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三段259号。法定代表人李静,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勇,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子林,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尹双全,男,生于1972年12月17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第三人尹建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县文林镇叶桥街4组诉被告仁寿县农业局,第三人尹双全、尹建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寿县文林镇叶桥街4组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文林镇叶桥街4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仁寿县文林镇叶桥街4组负担。审 判 长 余 剑审 判 员 廖 恺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