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瑞仪表厂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瑞仪表厂,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1395号原告天津市津瑞仪表厂,住所地南开区向阳路**号。投资人郭海斌,厂长。委托代理人郭海越,该厂员工。委托代理人闫巨昆,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炳松,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市津瑞仪表厂与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海越、闫巨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炳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津瑞仪表厂诉称,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供应热电偶等货物,被告拖欠原告货款95663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给付原告货款95663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合同关系及欠款数额无异议,因目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瑞仪表厂货款95663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864.3元,合计2014.3元,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迎辉 微信公众号“”